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中小学校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1]14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公办中小学校:
  今年8月6日,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汕价(2001)127号)发出后,部分单位在理解其中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的问题上出现偏差,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我市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应贯彻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01年秋季新招收入学的学生的收费范围按汕价(2001)127号文的规定执行;2001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的收费范围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违背上述规定超范围收取异地借读生借读费的,应在接到本通知起的10天内将款项如数退还学生,并将退款的人数、金额等情况造表报送同级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