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金[2003]98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016号、沪财预[2002]0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现就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但不得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向农民个人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应予退还。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