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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在专业银行存款缴存准备金问题的复函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8-06-24 生效日期: 1988-06-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8)银发字第290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闽银(1988)16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资金管理问题,总行正在进一步研究。保险公司在专业银行的存款,主要是保险准备金和保险费收入,存有上述两项存款的专业银行仍应按一九八四年石家庄会议的有关决定和现行准备金缴存比例缴存准备金。总行银发(1988)19号文只是就统计口作了规定,现行应缴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和会计处理手续并未改变。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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