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
   (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三)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
   (四)本人或亲属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五)克扣、挪用、贪污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的;
   (六)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委托代购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本人或亲属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让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给予监狱、劳教单位财物的;
   (九)在值班期间由于失职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的;
   (十)由于工作失察、处理不当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闹事或其他事故的;
   (十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十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十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及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的;
   (十五)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以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的;
   (十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私下安排罪犯、劳教人员和亲属会见,带领罪犯、劳教人员外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的;
   (十七)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准假、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的;
   (十八)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九)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采访监狱、劳教所,造成监狱、劳教工作失密、泄密的;
   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过错行为,可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分,但需经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监狱、劳教单位在册职工过错责任的处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由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查清事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提出申诉。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上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遇重大过错责任,可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