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3] 99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 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估价师、建筑结构工程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相应的初级职称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须10人取得《上岗证》。
4、具备5年以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历;
5、独立承担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无重大事故记录、信誉好。
㈢三级资格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75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师不少于1人),初级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1人)。
从业人员须8人取得《上岗证》。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按本规定相关条件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章 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配备一名专职信访员。专职信访员应定期深入房屋拆迁工作点,受理被拆迁人的咨询与投诉。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安置房基本情况;
㈡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动员;
㈢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丈量,调查、核实权属情况,并张榜公布;
㈣组织被拆迁人抽取商谈流水号,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㈤张榜公布房屋拆迁安置情况;
㈥组织被拆迁人搬迁;
㈦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
㈧填报统计数据,汇总资料建档,向拆迁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年检制度。
凡成立满一年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资格年检。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填报《年检手册》一式三份;
㈡《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㈢职工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㈣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主管机关任命书或董事会聘任书;
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减资的还应附减资说明;
㈥上年度拆迁业绩统计表。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资格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年检材料应在三月十日前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按量化标准进行年检,年检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标准附后)。
年检结果在《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副本上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的升、降级或者取消资格,结合年检工作进行。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优秀的,方可根据相应条件申请升级。三级资格晋升二级资格的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二级资格晋升一级资格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逾期未申请年检的,暂停其当年承接房屋拆迁业务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年检结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记入其行为档案,其资格年检按不合格处理,或者降低其资格等级:
㈠ 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㈡ 接受单位、个人挂靠的;
㈢与拆迁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利益的;
㈣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㈤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问题,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以及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情节严重的。
房屋拆迁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在其纠正有关行为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前,不得承揽新的拆迁业务。
第十七条 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应参加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颁发《上岗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从事拆迁工作时,应出示《上岗证》,并实行二人上岗制度。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与房屋拆迁业务的咨询、商谈、协议签订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与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年检同时进行。
房屋拆迁从业人员未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不予年审,直至取消《上岗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在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的,记入其行为档案,一年内累积二次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岗位。
㈠违反拆迁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㈢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或者政策水平低,激化拆迁矛盾,被群众多次投诉的。
房屋拆迁单位未按规定将前款规定人员调离岗位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等级证书》和《上岗证》。
《资格等级证书》或《上岗证》遗失的,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