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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26 生效日期: 1983-08-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外交部、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国自一九八○年以来,已先后派出科技人员二十四人次赴友好国家的南极站(含南大洋)进行合作考察,今后还将继续派人赴南极考察。
  到南极考察(包括南大洋调查)比国内任何科学考察都艰苦。南极洲是世界上最严寒、最干燥、暴风雪最频繁和风力最大的地方。乘船赴南极大陆和参加南大洋考察,都需经过暴风圈,该处风力一般达十二级以上。在这样艰苦、恶劣的环境下坚持工作,不但体力消耗极大,而且具有探险性。
  另外,在严寒的南极大陆进行野外考察,不仅需要配备御寒服装,且由于磨损严重,配备的数量也需多一些,以便替换。
  为了保证考察人员的身体健康,圆满完成各项考察任务,特制定“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赴外国南极站(含南大洋)上考察人员。关于我国独立开展南极考察的规定,将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为保证赴南极考察人员圆满完成考察任务,根据南极科学考察的环境特点,并参照国内有关规定,特制订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一、赴南极考察人员(包括南大洋考察)的出国制装费、考察津贴费、营养费、国外零用费(含外汇)统由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发给。

  二、赴南极考察人员出国制装费分为三类:
  1.一类为越冬人员(一年以上):发1000元;
  2.二类为度夏人员(含南大洋考察),在南极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发700元;
  3.三类为短期考察人员(不足三个月),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发给。
  上述三类人员出国,所需鸭绒服由南极考察委员会借给。

  三、赴南极考察人员的制装费以去南极考察两次为一期,第三次去南极按初次去南极发给。对第二次赴南极考察者,按所从事的考察类别标准的30%发给服装补助费。

  四、赴南极考察人员,在国内集训期间的伙食标准按空勤一类灶标准,免交基本伙食费。若因特殊情况不集训,每人按空勤一类灶标准发给一个月的营养补助费。

  五、在南极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南极考察津贴(含国外日常另用和服装添置等)120元,其中75元人民币发当地外币。考察结束返回所在国本土、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后,个人零用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发给。

  六、南极考察人员在国外的食宿、交通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在南极期间的伙食标准按所在站标准,如对方不负担,回国后按实报销。

  七、南极考察人员回国后,度夏者休假或疗养一个月;越冬者休假或疗养二个月,休假或疗养期间享受集训期间的待遇。

  八、赴南极考察人员在原单位的奖金、福利待遇、技术职称评定和调级等应优先考虑。

  九、在南极考察的殉难者,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手续,批准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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