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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最近一段时间,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涉及“非典”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涉及“非典”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
一、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应按规定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利润率和差率管理,即生产企业利润率不超过10%,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10%,零售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20%。
三、第一批实施价格干预的品种:
1.口罩;
2.消毒液(剂);
3.体温计。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