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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6 生效日期: 1998-02-2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植字(1998)6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禁令。此程序已经农业部领导批准,现发布施行。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简称禁止进境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本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禁止进境物禁令。
  一、申请解禁
  (一)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简称CAPQ)提出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书面申请。
  (二)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CAPQ提供以下材料:
  1、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的名称(英文、拉丁文)、产地、生产、加工、存储等情况;
  2、对重大植物疫情采取的控制或者扑灭措施及其效果;
  3、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上发生的有害生物名单,包括种名(英文、拉丁文)、发生与分布、危害情况以及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等。
  4、有关气象资料。

  二、受理评估
  (一)CAPQ根据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的申请,安排和组织有关专家按国际标准和中国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程序,对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进行PRA工作。
  (二)PRA专家根据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提供的材料,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分析:
  1、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输出国产地的发生危害情况;
  3、输出国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的管理措施;
  4、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中国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的经济损失。
  (三)根据PRA工作需要,CAPQ可能将进一步要求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补充、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技术信息。必要时,双方检疫专家共同进行技术研讨或者合作研究。应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的邀请,CAPQ检疫专家赴输出国产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有害生物发生及检疫管理情况。
  (四)CAPQ专家提出PRA报告。

  三、技术咨询
  CAPQ根据PRA分析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四、解除禁令
  1、CAPQ与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商签有关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检疫议定书或者工作计划;
  2、CAPQ将检疫议定书或者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以公告形式宣布解除禁令。

  五、检疫监督
  CAPQ将监督检疫议定书或者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如解禁的进境物不符合检疫要求,CAPQ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检疫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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