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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0 生效日期: 1990-07-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990年中央分配北京市的特种国债指标为17535万元,比去年增加500万元。其中: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15035万元;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2500万元。分配给各单位的特种国债购买指标是根据各企事业单位各种预算外资金的结余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进行分配的。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下达的特种国债指标,是根据以上两项基金一九八九年上半年的滚存结余情况分配的。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完成特种国债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多发行国库券,用以补足特种国债缺额部分。 
  特种国债交款的具体办法可比照去年办法执行。关于特种国债款项上划的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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