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民宗字第094003985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民宗字第094003985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台北县各乡(镇、市)公所设置改善民俗实践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推行改善民间祭典节约及一般礼俗改进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委员会置委员21人至35人,委员以每1村里1人为原则,由乡(镇、市)长遴聘当地地方人士担任,但不得由乡(镇、市)公所职员担任,委员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得续聘之,聘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委员会置会长,由委员互选之;并置秘书1人,干事1至2人,由乡
(镇、市)公所民政课长及有关人员分别兼任。
三、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会1次,由会长召集之,并以会长为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会长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代行主席职务,会议应有会员二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四、委员会会长、委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切实实践下列事项,并利用各种集会广为宣传及倡导: (一)统一祭典规定。
(二)采用清香、茶、果及鲜花为祭品。
(三)不因祭典而宴客或赴宴。
(四)焚烧冥纸,应尽量节省。
(五)提倡节约储蓄,兴办地方公益事业。
(六)其它一般民俗改善应行实践事项。
五、委员会成立后,应造具委员及工作人员名册,连同开会纪录及研定之各种推行计画,送由乡(镇、市)公所转报本府备查;会长及委员改聘后,应重新造具名册,送由乡(镇、市)公所转报本府备查。
六、委员会会长、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其所需推行业务经费,应由乡(镇、市)公所编列预算支应。
七、委员会会长、委员及工作人员表现优异者,于本府办理绩优人员表扬时,请各乡(镇、市)公所函报本府予以表扬
八、本要点刊登公报后,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