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督字第09400869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宜兰县政府府教督字第094008699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国民中小学教师形象,促进教学正常,维护学生学习权,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对象:
(一)本县国民中小学教师。
(二)本县补习班。
三、实施方式如下:
(一)本府部分:
1.成立项目小组:分南北二区,小组成员由视导区督学及政风室指派专人组成,由教育局副局长统筹事务。
2.设置检举专线:
本府检举专线:9254430,传真专线:9253084。
教师会检举专线:9320876,传真专线:9320834。
3.建立专册:详细记载检举事项、项目小组察访结果及处理情形。
4.发布新闻:定期向媒体记者说明本府补教分离政策及执行成果。
(二)国民中小学部分:
1.检讨教师聘约:学校应依本府发布之「宜兰县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聘约准则」订定学校与教师之聘约,并召开教评会讨论教师违反聘约处理方式,于聘约中详细载明。
2.加强宣导:学校应以公文通知所属教师遵守本府补教分离之政策,并于校务会议中列为提案,充分宣导。
3.配合项目小组察访补习案件:学校校长及教务(导)主任应配合项目小组请求共同前往查访学校教师补习案件。
4.处理学校教师补习案件:学校获本府函知学校教师补习案件,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1)该名教师属第一次查获在校外补习,应召开考绩委员会或由校长径行依教育专业人员奖惩标准之规定,核记大过乙次。
(2)该名教师属第二次查获在校外补习,应召开教评会依教师法第十四条及聘约之规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处理。
5.建立补习教师专册:学校应针对以往有补习纪录之教师建立专册列管,并随时前往拜访,要求遵守教师聘约。如发现补习事实,应主动依前项规定处理。
四、附则
(一)高级中学教师补习案件:由本府函请教育部查处。
(二)下列情形不列为补习取缔范围。
1.未收费。
2.艺能科一对一教学。
3.三人以下课业辅导。
(三)补习班聘请学校教师授课者,依「宜兰县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之规定,由本府从严议处。
(四)学校应要求教师依学生学习需求实施补救教学。
五、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