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4056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渔字第09413405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推行优良水产养殖场认证(Good Aquaculture Practice,以下简称GAP认证),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GAP认证以渔业权人及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之养殖渔业人为限。
三、申请GAP认证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委托之机关(构)(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提出:
(一)申请表(附件一,可由本会渔业署网站://www.fa.gov.tw或优良水产养殖场入口网站://www.gap-fishery.com.tw下载使用)。
(二)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或渔业权执照影本。
(三)符合优良水产养殖场作业基准之相关资料。
(四)养殖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五)养殖场平面配置图。
四、办理GAP认证之组织及程序:
(一)组织:为办理GAP认证业务,主办单位应
1.依地区特性及养殖种类,延聘评核委员,办理GAP认证案之现场评核及追踪考核工作。
2.组织审查委员会,办理GAP认证申请案之审查及GAP认证养殖场违规案件审议等工作。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五至九人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
(二)程序:
1.收案与分案:主办单位于收到GAP认证申请案后,应指派评核委员亲赴申请人从事养殖所在,实施初评。
2.初评:评核委员应于主办单位书面资料送达起四十日内完成初评作业,并将初评结果送交主办单位。
3.初审:主办单位于收到初评结果后,应将全案交由审查委员会择期办理初审。
4.追踪考核:通过初审之申请案,主办单位应指派评核委员进行养殖场所之追踪考核,评核委员完成考核后,应将考核结果送交主办单位。追踪考核期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5.复审:主办单位于收到考核结果后,应将全案交由审查委员会择期办理复审。
6.函报备查:通过复审之申请案,主办单位应函报本会渔业署备查。
7.授证:通过前项认证程序之申请案,经申请人与主办单位签定「优良水产养殖场认证管理规范合约书」(附件二)后,由主办单位发给GAP认证证书并得使用认证标章。
审查委员会以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
审查委员会采合议制,非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主办单位办理GAP认证作业,得向GAP认证申请人收取必要之作业费用。
主办单位应将前项作业费用之收取方式、项目及数额报经本会渔业署核定后,始得据以收费。
六、经授证及签约之优良水产养殖业者,每年至少需向主办单位提出养殖渔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一次。
七、GAP认证及使用认证标章有效期限为三年,逾期失效,惟申请人得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重新向主办单位申请认证。
经GAP认证之养殖场如需停养半年以上者,应于停养前向主办单位报备,复养时亦同。
八、GAP标章仅供通过认证且经签约之GAP认证养殖场于该养殖场申请所列之产品项目使用为限。
获准使用GAP标章之产品,可于每一单位包装正面印刷标章乙个;印刷时,可依产品包装正面表面积大小按比例调整标章尺寸。
GAP认证场应将其使用GAP标章之各单项产品包装送主办单位备查。
凡非法使用GAP标章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GAP认证养殖场于经营期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办单位得取消其认证资格及标章使用权,并同时函报本会渔业署备查:
(一)违反养殖相关法令情事,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分。
(二)不符本要点规定,经主办单位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三)违反「优良水产养殖场认证管理规范合约书」内容。
(四)养殖场负责人变更、迁移新址后未另案提出认证申请或于重新认证过程中,经主办单位评核不通过。
(五)养殖场解散、歇业或经撤销、废止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或渔业权。
(六)经主办单位认定违规或检验结果连续二次不合格。
十、GAP认证养殖场因违反本要点经取消认证资格及标章使用权者,应于主办单位通知文到达十四日内,向主办单位缴回认证证书及涂销养殖场址内外一切GAP标章相关之标示。
GAP认证养殖场或其产品于合约终止后未续约,或因违反本要点经取消认证资格后,应立即停止使用GAP标章,并不得在相关产品包装或广告媒体使用或标示「本产品曾获优良水产养殖场标章认证」等类似文辞或图案。
经取消认证资格之养殖场仍继续使用GAP标章时,将依法追究并于大众传播媒体公布厂商及产品名称。
前项取消认证资格之养殖场,得于改善后向主办单位申请回复认证资格。申请案经主办单位指派评核委员重新追踪考核,并送交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函报本会渔业署备查后,回复认证资格。
十一、GAP认证申请人或认证标章使用人如对于主办单位依据本要点所为之审查、评核或决定之结果不服,得于收到主办单位通知书后十四日内以书面向主办单位申诉。
主办单位应于受理申诉后六十日内就申诉作成决定,以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副知本会渔业署备查。
申诉人对于前项之决定,得向本会渔业署提出书面表示不服,本会渔业署应于受理后六十日内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