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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复审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3 生效日期: 1994-11-0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配股复审材料,应按下列标准制作:   一、配股复审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配股复审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三)份数
  需向证监会呈报申报材料10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配股复审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配股的文件及附件
  1-1 地方政府证券管理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
      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配股的文件
  1-2 配股申请报告
  第二章 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文件及附件
  2-1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4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2-5 关于股东之间转让配股权事项的补充说明
  2-6 关于部分股东以非现金方式配股的补充说明
  2-7 资产评估机构对非现金方式配股所用资产的评估报告
  2-8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
   注:2-5、2-6、2-7为有该项内容时必备
  第三章 前次发行股票(或配股)以来的有关资料
  3-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3-2 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3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本次配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文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配股说明书
  (提示:1、配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配股说明书目录中各项的页码应与其实际页码相符。
  3、配股说明书中须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的日期、数据在报送证监会时可暂时空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4.11.03
附:1.本公司(或发起人)最近二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如在下半年申报,应附上当年经有从事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期报告)
  2.与前款有关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3.法律意见书
  4.配股承销协议书(草稿)
  提示:
  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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