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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义勇警察大队编组协勤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警交大字第09413207000号

一、目的:台北市政府为有效运用民力,协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进本市交通顺畅与安全,并于战时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有效支持军事任务,特订定本规定。

二、交通义勇警察大队(简称义交大队)之任务如下:

(一)协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协助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三)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及伤患救护。

(四)协助交通设施损坏之通报及维护。

(五)协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持及调度。

(六)协助空袭及战时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七)其它临时指派勤务。

三、编组:

(一)义交大队下设:

1.义交中队:大同、万华、中山、大安、中正第

一、中正第二、松山、信义、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内湖等14个中队,另设直属第一、直属第二、直属第三中队,各中队下设6个分队。

2.爱心导护队:依行政区设大同、万华、中山、大安、中正、松山、信义、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内湖等12个分队,各行政区之国民学校各设1个小队。

(二)人员配置:

1.义交大队:

(1)置大队长1人,由民防总队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综理大队队务。

(2)置副大队长置2至3人,由大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分别襄理大队队务。

(3)置执行副大队长(由交通警察大队第一组组长兼任)、兼大队指导员(由交通警察大队义交业务承办人兼任)、兼会计(由警察局会计室派员兼任)各1人。

(4)置大队顾问8至9人,由大队长遴聘热心人士担任,协助推展民防事务。

(5)置大队指导员1人(为有给职,由专任副总干事转任),协助指导及推展大队队务。

(6)置大队秘书2人(均为有给职,由专任行政、勤务组长转任),办理大队队务。

(7)置大队干事8人(均为有给职,由专任干事转任),协助办理大队队务。

(8)置大队书记1人(为有给职,由专任工友转任),办理大队文书庶务。

2.义交中队:

(1)置中队长1人,由大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综理中队队务。

(2)置副中队长2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襄理中队队务。

(3)置中队指导员5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担任,协助指导及推展中队队务。

(4)置中队干事1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担任,办理中队队务。

(5)置中队书记3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担任,分别办理中队人事、勤务、总务相关文书作业。

(6)置分队长、副分队长各6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分别综理、襄理分队队队务。

3.爱心导护队:置队长、副队长各1人、依行政区各置分队长1人、副分队长2人,辖内各国民学校置小队长1人,得由服务绩效优良者遴任之,分别依职务综理、襄理各层级队务。

四、遴任资格:

(一)共同条件:

1.凡具有其它民防团队身分者,不得重复遴任(参加村、里、社区守望相助巡守队者除外)。

2.男性应役毕,设籍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园以北之县(市)。

3.五年内未受刑事判决有罪确定者,且未因「妨害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妨害公务或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并经裁决确定者」。另业务过失(车祸)、赌博等案件,或其它经缓刑、得以易科罚金、宣告缓起诉者不在此限。

4.身心健康,仪态端正,品德优良,无不良嗜好者。

5.肢体、颜脸无缺陷者。

6.具国中以上教育程度。

7.入队年龄:为25岁以上,50岁(含)以下。

8.身高:男子160公分以上,女子155公分以上。

(二)个别条件:

1.民意代表、公职人员不得遴选担任为义交大队各级干部。

2.各级干部遴选条件如下:

(1)服勤表现良好,经考核绩优者。

(2)服从负责,立场客观,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领导能力,主动积极,热心公益,协调服务热忱者。3.大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顾问、中队长、副中队长、中队指导员等干部,入离队年龄不设限,其余大队干部、中队干事、中队书记、分队长、副分队长、队员等,届龄65岁自动离队。

4.大队长候选人资格审查作业要点暨中队干部遴任作业要点另订之(如附件1)。

5.大队部各级专任干部依「台北市交通义勇警察大队专任人员遴聘考核要点」(如附件2)遴选,经警察局核定后,派任之。?

五、遴聘程序:

(一)大队长由民防总队遴选、核任,并发给派令。

(二)副大队长、大队指导员、大队秘书、大队干事、大队书记、中队长由大队遴选、报请警察局核备,并发给派令。

(三)大队顾问由大队遴选、报请警察局核备,并发给聘书。

(四)副中队长、中队指导员、中队干事、中队书记、分队长、副分队长由各任务中队遴选,报请大队核备,并发给派令。

(五)队员由各该辖警察分局(直属中队由交通警察大队)招募遴选,并报请警察局核备,经准予备查后派任之。

各级干部任期与市长任期同,相同职务仅得连任1次。但服务热忱、着有功绩及具有众望者,得由权责单位核定续任之。

六、协勤规定:

(一)义交大队人员应依警察机关核准之勤务执行或配合警察协勤,未奉命令不得单独执行,但遇有紧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状况及协助车祸处理、抢救伤患者不在此限,除应主动疏导交通外,并立即反映。

(二)义交人员协勤,应着规定服装,配件齐全,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不得口出秽言、谩骂用路人或利用指挥棒敲击驾驶人车辆等不当行为。

(三)各警察分局应将辖区民力支持协勤之相关需求,函报警察局核备。

各义交中队于协勤中,应受辖区警察分局指挥、督导,并于每月20日前排定次月勤务分配表送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汇整分送各督勤单位,俾利督导,并印发协勤同仁照表协勤。

(四)义交大队人员基本协勤时数,每人每月至少应协勤8小时。

七、指挥权责:

(一)义交大队(不含爱心导护队)系警察局编组之民力任务队,应受警察局之指挥、监督、运用与考核,并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由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依权责处理。

(二)义交大队隶属各辖区分局之中队,应受各该分局之指挥、运用与考核,并授权由各分局依权责处理,对其相关业务、勤务,均应由分局报警局核备,经准予备查后行之。

(三)爱心导护队应受本府教育局指挥及管理,警察局负责教育训练及应勤装备采购配发。

八、服装及装备:

(一)义交大队识别证、制服式样及配带之标帜、应勤装备等,由交通警察大队签报警察局依规定统筹制发。

(二)义交大队协勤时,应配用交通指挥棒、手套、警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

(三)义交大队之服装及装备,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协勤、训练、集会等活动,不得穿用(爱心出租车车队成员于执业中不在此限)。

九、训练与召集:

(一)训练区分:

1.基本训练:整编完成之年度,应分1次或2次实施8小时基本训练。

2.常年训练:每年度实施1次至2次,每次以4小时为原则。

3.干部训练:对分队长以上干部实施之专业训练,每年度实施1次,每次以4至8小时为原则。

4.新进人员训练:新编人员视必要实施,以不超过4小时为原则。

5.其它训练:依实际需要实施。

6.勤前教育:义交大队人员得于协勤前实施,并于协勤中随时实施机会教育。

(二)爱心导护队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每学年上、下学期办理新进人员入队训练(负责提供教官暨餐点)。

(三)训练、协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书面通知为原则,情况急迫时,得以口头通知之。

(四)义交大队干部会报:义交大队干部每3个月应召开1次,中队干部每2个月应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本会报应报请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列席。

(五)义交大队奉召训练,得依实际需要酌供膳食。

(六)义交大队依规定每年签发「义交人员年度召集通知书」,并送交受召集人收执,受召集人实际服勤时间,依勤务分配表为准,并得依实际协勤时间,核发给「协勤误餐费」。

十、福利与济助:

(一)义交大队得参加义勇人员福利及互助。

(二)义交大队伤亡医恤福利,依「台北市义勇人员伤亡医恤福利济助实施要点」办理。

(三)义交大队团体意外保险,由警察局编列年度预算经费补助。

(四)报经警察局核准之民间团体及个人捐赠,得设立「交通义勇警察大队急难救助金专户」。

十一、奖惩与考核:

(一)奖励区分:

1.奖章、奖徽:依警察奖章条例、益群奖章授予要点及有关规定办理。

2.奖状、奖牌:个人由所属各级机关或相关单位核颁,团体则陈报各该上级主管机关核颁。

3.记功、嘉奖:由所属民防团队核定或函请其服务之上级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办理。

4.奖金:由警察机关颁发特殊功绩之团体、个人或配合其它单位主(协)办表扬绩优义交人员叙奖,依相关奖项所订定之奖金给与标准核颁。

5.执行交通工作绩优人员出国旅游补助:由警察局编列年度预算补助。

6.服务资深功标:依据服务年资颁发荣誉年资功标。

(二)惩处区分:

1.罚则:依「民防法」第23、24、25条规定科处。

2.解编:由警察局核定后办理。

3.停止奖励:签报取消年度相关叙奖及年度公费出国观摩遴选资格。

4.训诫: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三)义交大队人员之奖励及惩处事迹标准依「台北市交通义勇警察大队奖惩作业实施要点」办理(如附件3)。

(四)义交大队人员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建立考核纪录依平日表现及训练协勤之优劣逐项注记,不适任者即予解编。义交大队人员异动,考核资料随之异动,并持续考核纪录。

(五)义交大队得自订公约规定事项,以发挥自治、自动、自发之精神。

十二、经费:义交大队所需经费,由警察局编列年度预算补助或民间团体及个人之捐助支应。

十三、本编组实施规定未尽事宜,得视实际需要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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