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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活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18 生效日期: 1991-09-18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二连浩特市与蒙古扎门乌德市开展对等交换一日游活动(以下简称中蒙边境一日游)。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应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

  二、中蒙边境一日游暂试办两年,每年双方交换旅游人员不得超过3000人。

  三、中蒙边境一日游业务,暂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二连浩特支社承办,其他旅行社不得承办。

  四、中蒙边境一日游的范围限于二连浩特市和扎门乌德市地区;时间是早晨出(入)境,晚上入(出)境,不准在境外过夜。

  五、严禁用公费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参游人员一律自费。承办(组团)社必须向参游人员收取现金,并在收据上加注“报销无效”字样。收费办法应商你区物价局制定。参游人员要严格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严禁一日游变成“一日换”或“一日倒”。

  六、参游人员必须是常驻户口在你区的我国公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人员不得参游。

  七、参游人员的审批工作,按照干部分级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八、我方参游人员出入国境时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蒙方参游人员所持入出境证件,可会同你区公安厅与蒙方商定。

  九、为补偿旅游费用差额从蒙古进口的货物要照章纳税,其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许可证。

  十、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防止异地申办证件、滞留不归、变相公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游人员范围、借自费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如有滞留不归者或发生外逃问题,要立即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据此批复并按照我局《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你区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的管理办法,报你区人民政府和我局批准。请责成国旅二连浩特支社依据你局的管理办法制定组团实施细则,报你局审批,报我局备案。上述两项准备工作办妥后,中蒙边境一日游活动方可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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