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旅游局2002年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的要求和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安排,国家旅游局要求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IC卡实行计分管理。暂未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对旧版导游证配发副证实行计分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10分制。《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其发证单位,一联交违规人。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导游人员扣分的违规行为归纳为27种:
  一、扣除10分的行为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二 、扣除8分的行为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三 、扣除6分的行为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四 、扣除4分的行为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五 、扣除2分的行为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特此公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