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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2-19 生效日期: 1986-02-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来电反映,由于有关部门自定农村个体企业即为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引起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混乱。
  为此,要求对什么是个体企业、现行有关规定要否继续执行等问题尽快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体企业”及它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
  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6号),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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