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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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