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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5 生效日期: 1986-09-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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