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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8]796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准确报告2008年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相关信息,现就做好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综合执法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用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摆在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统一管理,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建立与完善日常监督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完善校验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要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督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和稽查,保证卫生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协助执法和信息报告的作用。
    四、强化依法执业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大力开展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科学就医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做好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为全面了解各盟市2008年医疗服务监督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各盟市按照要求认真填写2008年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将本盟市2008年制定出台的医疗服务监督与血液安全监督的地方法规及查办的重大案件情况另作附件于2008年12月3日前同工作总结一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我厅将对上报的表格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时间及时性等内容纳入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的日常考评内容,对上报不及时、内容缺失、数据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责令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08年医疗服务监督各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2.2008年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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