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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的新形势,提高企事业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推广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三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方针为指导,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当前所面临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探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企事业单位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建设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特性和功能去开拓市场的现代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新体制。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单位要参照《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等办法,探讨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研发等工作有机联为一体的管理方法。
  (二)加大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力度
  加大本单位产权管理的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引进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专利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三)加大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运用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在充分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之时,还应最大限度地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可运用空间。要加大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的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研发、销售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企业专利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让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直接服务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开展企业专利战略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四)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出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发挥其作用。
  (五)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全社会的专利工作的有序运行,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专利工作的发展。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试点单位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专利工作发展的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内容主要应包括:专利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的利用、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的晋升和奖惩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较好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明年内发布相关的考核指标供参考。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企事业单位
  选择的试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选择的办法是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确认。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2005年10月20日启动推荐程序,2006年1月确定试点名单,2006年5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6年1月25日以前将所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被推荐作为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填写《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推荐表》,并将此表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信息收集利用、知识产权工作者人员培训、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指导、专利战略研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组织一定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交流会,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直接参与、指导所在地区的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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