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235号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上报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报告》(资证发字(1996)13号)及发行方案、化学工业部《关于同意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化政发(1996)550号)、吉林省证管办《关于同意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函》(吉证监办发(1996)14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3,00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