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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物价局关于规范各分类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博州价重[200]23号

各县、市物价局、阿拉山口物价分局、博尔塔拉电力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检(2002)41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中旬对全州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我州的电价在执行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加速农网改造,规范电价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进行农网改造的用户执行电价问题。
  依据州物价局博州价重字(2000)19号《关于制定博州各县、市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规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农户,由电力部门抄表到户,照明电价执行最高限价0.80元/kwh”继续执行(含城乡结合部的用户);电力部门未抄表到农户(含城乡结合部的用户)的,只抄总表的电价,执行0.60元/千瓦时;由村电工抄表到户的,在最高限价0.80元/千瓦时内倒扣0.20元/千瓦时,作为村电工的工资(含线、变损)费用。

  二、规范各分类电价的划分范围
  1.照明电价:
  机关办公室、居民生活、工厂办公室及家属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路灯等用电。
  2.工业电价:
  工业企业(含国有、乡镇、村及个体企业)用电及厂房照明用电、锅炉、砖厂、预制厂、基建(含农田水利基建)用电及生产场所用电、自来水用电、通讯等用电。
  3.商业电价: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商业、金融、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
  (1)有偿服务行业商场、商店、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洗染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家、茶座、咖啡厅、餐馆等用电。
  (2)美发美容厅、浴室、游泳池、录像放映点、影剧院、游戏机室、彩扩摄影店、歌舞厅、卡拉OK厅、保玲球馆、台球室等用电。
  (3)、保险、旅游点、房地产经营(仅限于办公用电)、咨询服务等用电。
  (4)电子计算机业及相关培训经营。
  (5)小型修理、制造、加工等用电。
  4.农业电价:农业、林业绿化灌溉用电、防洪排灌等用电。

  三、此文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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