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博州价重[200]23号
各县、市物价局、阿拉山口物价分局、博尔塔拉电力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检(2002)41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中旬对全州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我州的电价在执行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加速农网改造,规范电价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进行农网改造的用户执行电价问题。
依据州物价局博州价重字(2000)19号《关于制定博州各县、市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规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农户,由电力部门抄表到户,照明电价执行最高限价0.80元/kwh”继续执行(含城乡结合部的用户);电力部门未抄表到农户(含城乡结合部的用户)的,只抄总表的电价,执行0.60元/千瓦时;由村电工抄表到户的,在最高限价0.80元/千瓦时内倒扣0.20元/千瓦时,作为村电工的工资(含线、变损)费用。
二、规范各分类电价的划分范围
1.照明电价:
机关办公室、居民生活、工厂办公室及家属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路灯等用电。
2.工业电价:
工业企业(含国有、乡镇、村及个体企业)用电及厂房照明用电、锅炉、砖厂、预制厂、基建(含农田水利基建)用电及生产场所用电、自来水用电、通讯等用电。
3.商业电价: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商业、金融、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
(1)有偿服务行业商场、商店、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洗染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家、茶座、咖啡厅、餐馆等用电。
(2)美发美容厅、浴室、游泳池、录像放映点、影剧院、游戏机室、彩扩摄影店、歌舞厅、卡拉OK厅、保玲球馆、台球室等用电。
(3)、保险、旅游点、房地产经营(仅限于办公用电)、咨询服务等用电。
(4)电子计算机业及相关培训经营。
(5)小型修理、制造、加工等用电。
4.农业电价:农业、林业绿化灌溉用电、防洪排灌等用电。
三、此文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