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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制止邮发报刊多渠道发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 1995-02-0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部分报刊社违反邮发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利用或委托社会其它渠道代办发行,形成了邮政报刊发行以外的多渠道发行。目前,这种邮发报刊多渠道发行的现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不加以制止,将严重损害邮政部门的利益,冲击邮政报刊发行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邮电局接办报刊社交邮发行的正式报刊,要坚持其国内发行业务均由邮局统一办理发行、报刊社不得另辟发行渠道的原则。报刊社如有异议,各局可不与其签订邮发合同。 
 
  二、各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邮发报刊的管理与控制。各省(区、市)订销局如发现邮发报刊实行多渠道发行,要立即向管局报告。省(区、市)管局主管部门经核实查明情况后,应函请报刊社遵守邮发合同,停止多渠道发行,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将多渠道发行的全部报刊移交当地邮电局;同时将此发函副份抄送相关发报刊局。如报刊社在一个月内无答复或坚持多渠道发行,订销局所在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与发报刊局结算时,应按季加扣该报刊全省订销流转额20%的损失费,损失费收入列报刊发行收入——其它收入。 
 
  三、发报刊局收到省(区、市)管局致报刊社的发函副份后,要主动与相关报刊社联系,要求其立即停止多渠道发行。对违约限期不改的报刊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于次年解除邮发合同。 
 
  四、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报刊社如提出按系统或部门代收订的要求,各地邮电局需经省(区、市)管局同意,方可与其签订代收合同,并按邮政代收报刊的有关规定支付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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