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0]16号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缓解我市用水紧张的状况,确保全市人民正常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生产用水,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水。
二、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从事水洗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安装科技型、环保型无水洗车或者循环用水设备。对末按照规定安装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四、在松花江低水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用水期限内,水洗车业户一律停止经营用水。
五、申请经营洗浴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持用水审批文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六、洗浴业用水管线应当与城市供水管线相连接,不得与居民入户管线相连接。与居民入户管线相连接的,一律停止用水。
七、松花江水位继续下降,影响城市居民用水时,将采取措施限制用水单位用水。具体办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居民居住的低压水区域,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立公共供水站定时供水。居民小区供水不足时,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小区管理单位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九、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对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的检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供水、用水设施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浪费用水。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