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 2000-07-27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0]16号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缓解我市用水紧张的状况,确保全市人民正常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生产用水,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水。 
  二、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从事水洗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安装科技型、环保型无水洗车或者循环用水设备。对末按照规定安装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四、在松花江低水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用水期限内,水洗车业户一律停止经营用水。 
  五、申请经营洗浴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持用水审批文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六、洗浴业用水管线应当与城市供水管线相连接,不得与居民入户管线相连接。与居民入户管线相连接的,一律停止用水。 
  七、松花江水位继续下降,影响城市居民用水时,将采取措施限制用水单位用水。具体办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居民居住的低压水区域,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立公共供水站定时供水。居民小区供水不足时,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小区管理单位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九、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对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的检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供水、用水设施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防止跑、冒、滴、漏浪费用水。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