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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26 生效日期: 1993-11-2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纠正乱收费不正之风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和国家教委教财(1993)61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根据各地中小学收费项目清理检查情况,经研究,现决定对以下中小学校自行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停止:
  一、办学条件方面
  1.课桌凳(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二、学生学习方面
  7.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
  8.课堂学习竞赛费
  9.学习达标费
  10.优秀学生奖励费

  三、学籍管理方面
  11.选班费
  12.留级费
  13.转学调档费
  14.签发毕业证书费
  15.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四、教学、教师培训方面
  16.批改作业费
  17.教学研究费
  18.教职员培训费

  五、其他
  19.勤工俭学费
  20.学生军训费
  21.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除外)
  社会一切部门、单位等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的费用,在学生购置教材及其他学习用品时搭配的商品等摊派,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文件精神,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核定后公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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