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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纠正乱收费不正之风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和国家教委教财(1993)61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根据各地中小学收费项目清理检查情况,经研究,现决定对以下中小学校自行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停止:
一、办学条件方面
1.课桌凳(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二、学生学习方面
7.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
8.课堂学习竞赛费
9.学习达标费
10.优秀学生奖励费
三、学籍管理方面
11.选班费
12.留级费
13.转学调档费
14.签发毕业证书费
15.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四、教学、教师培训方面
16.批改作业费
17.教学研究费
18.教职员培训费
五、其他
19.勤工俭学费
20.学生军训费
21.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除外)
社会一切部门、单位等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的费用,在学生购置教材及其他学习用品时搭配的商品等摊派,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文件精神,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核定后公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