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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安全监察,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现就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条例》,按照境内外一致原则,将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纳入管理。

  二、在《压力管道元件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按照《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监督管理。为保证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技术要求与境内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要求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及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国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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