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多年来,我省的水文部
门在水利规划设计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
省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正确决策、合理调度和抗洪抢险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我省水文技术和测报设施不适应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我省的水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省水文水资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
构。具体负责实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
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向社会发布洪水预报;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
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江河湖库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等水环境评价工作;
负责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
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各地要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支持水文部门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文监测和分析计算的水量、水质数据作为调解水事纠纷
的技术仲裁和调(供)水的依据;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放、审批、审验取水许可证
时,必须有水文部门出具的对水量、水质的核定意见。
二、理顺水文的管理体制
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水文管
理体制,实行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和地(州、市)、县(市、区)政府(
地区行署)为辅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明确行业管理和建立双重财政投入的相关责
任。将省、地、州、市水文单位纳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级水政监察执
法机构中应有水文部门人员参加。根据水文工作的特点、性质和任务,要解决好省
、地、州、市水文机构的规格问题,使之与水文工作的跨地区、跨流域工作管理的
特点、性质和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
)应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水文建设。
水文部门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
三、完善水文投入机制
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
87)水电水文字第2号]精神,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要支持水文基本建设。要认
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应
从特大防汛费、水利基金中安排水文项目,以保证水文测报设施水毁后的及时修复
和重要报汛站测报设施的维修、改造;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应适当安排用于水文水
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双重计划、双重财政”的水文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对水文事业要继续给
予必要的支持,视财力情况增加对水文的经费投入。从2001年起,财政在下达
预算时,要将水文经费在水利事业费中单列。水文部门为各地(州、市)、县(市
、区)防汛抗灾、水资源管理。保护及国民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立的水文测报站网和
服务项目所需的基建投入和业务经费,应由各地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积极推行“工程带水文”的有效措施,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时,必须
包含水文站、水文设施、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其前期工作要同步进行,以确保
在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中同步安排水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其投资要列在
工程概算中,水文部门要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要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计划管理体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相对稳定的水文投入机
制。
四、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认真执行《贵州
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严加保护水文站的测验设施、防汛通信设施、测量标
志、测验河段、场地、道路、测船码头、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和擅自移动。在划定的测验河段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开荒种植和修建
建筑物,禁止在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倾倒垃圾。因水文工作需要已经
使用的土地,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
活设施用地,由水文机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
以及因其他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按规定上报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
用。
五、改善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基层水文测站的职工按野外勘测
工种适当地提高野外津贴标准和改善其生活福利待遇;对水文部门的基建要在土地
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