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5 生效日期: 1994-06-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国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二、为了便于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分为中文版(包括藏文、维吾尔文两种少数民族文字版),中英文版和电子计算机版;中文版、中英文版分为万元、百万元和千万元版;各种版式的联次分为四联票和七联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三、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标志。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五、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5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