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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监督检查结果,你单位的“健柏牌减肥胶囊”(生产批号2002/03/18)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已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验证实。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我部对你公司生产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确认“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我部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四 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决定撤销“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06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