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气象工作在减灾防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方面所发挥的效益越来越显著,为我省气象事业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了进一步贯彻《气象法》,依法发展气象事业,使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提供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气象法》,不断增强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的法制意识
《气象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气象活动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依法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各级政府要组织好《气象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气象法制意识。把依法发展气象列入到当地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中去,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象事业真正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来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气象法》,积极配合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带头学好《气象法》,严格遵守《气象法》,努力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二、切实加强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服务水平
气象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提高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性,关键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江苏经济发达,气象灾害频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尤为必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在江苏多上一些现代化骨干项目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服务的气象现代化项目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统筹安排,增加投入。当前,要重点围绕“江苏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服务系统”建设,做好配套、扩展和延伸工作,纳入当地“十五”计划,给予专项支持。
三、切实帮助气象部门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气象部门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效益主要也在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把地方对气象事业的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使其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经费渠道。对于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地方财政应尽力帮助解决。对当地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支持。
四、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力度,加快配套法规建设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积极开展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努力发展气象信息产业,切实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使《气象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保证江苏气象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加快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