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3月1日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南宁市辖区的鲜米粉生产企业,从2006年9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生产。
二、本市米粉生产企业生产的米粉产品必须包装后方可出厂销售,米粉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并且每包净含量不超过5kg。
三、从事鲜米粉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必须采购符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且有包装标识的鲜米粉,方可开展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四、对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没有包装标识鲜米粉的企业、单位和经营户,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