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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 1995-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股份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已设立的股份公司要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5〕42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分红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42号文件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 
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资企发〔1995〕4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最近一个时期,某些股份公司在决定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做法,损害了国有股权益。为保障国有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推动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决定股份公司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正确、有效地行使股权,不得赞同和批准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方案。 
  二、凡是不正确行使国有股权,赞同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不平等的分红或送配股方式,损害了国有股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对持股单位和批准方案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严厉查处。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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