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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22 生效日期: 1992-08-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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