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7-03 生效日期: 1997-07-0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期字[1997]2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交易所对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理解不尽相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统一各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就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仓单只能冲抵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了结;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全额用标准仓单冲抵;

  四、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时,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数量不能低于被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所代表的实物数量;

  五、除了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外,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抵顶其他头寸的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通知》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认真执行。

中国证券监管委
1997.07.03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