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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秦岭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金基地。改革开放以来,矿业开发活动迅速发展,黄金产量持续增长,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近些年来,该区矿业秩序问题日益突出,在两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先后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特别是一部分国有矿山范围内群采介入,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与此同时,多种违法犯罪现象也有所滋生。为切实解决小秦岭地区的矿业秩序问题,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坚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利益关系。资源规划要体现在保证国家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
3.坚持依法办矿、严格审批、凭证采矿。坚决制止乱采滥挖,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4.维护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矿山企业,坚决取缔个体采金。
5.坚持治理整顿与反腐倡廉相结合,严肃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入矿业开采、经营等违法活动。
6.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标本兼治。
二、组织领导
1.由地矿部、冶金部和河南、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组成治理整顿协调小组,负责有关协调工作,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2.由河南、陕西两省主管省长牵头,建立治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本意见制定共同的治理整顿方案。
3.河南、陕西两省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组成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治理整顿方案的组织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并逐级签订领导责任书。
三、工作重点
1.清理无证非法采矿、越界侵权采矿;清理非法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2.清理党政机关包括公、检、法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
3.依法处理违法开采并造成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的大案要案。
4.清理“三小”提金、随意排放“三废”等污染环境的现象。
5.依法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办矿,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局部服从整体的观念。
2.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采用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合理核定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并由地矿部指定的专门机构标界设桩。
4.试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占用资源的丰度和范围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由国家收取采矿权有偿使用费。
5.由冶金部门重新审查办矿资质,按照矿产储量一吨以上(含一吨)由地矿部办理采矿登记,一吨以下由省地矿厅(局)办理采矿登记的原则,换发采矿许可证。
6.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开采、经营矿产品或支持庇护非法开采、经营矿产品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取缔“三小”提金,严格控制“三废”排放标准,严禁乱堆乱放固体废弃物。
8.组织力量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9.清理、遣散非法成立的保安、护矿组织,取缔非法收费站、卡。
五、实施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从1996年1月开始,用5个月时间完成,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整顿准备阶段(1一2月)。制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造舆论,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一4月)。两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行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小秦岭金矿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5月)。由小秦岭金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对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
六、预期目标
1.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到有效维护,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兼顾,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个体和非法采矿活动全部取缔,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
3.“三小”提金活动全部取缔,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4.采矿权人之间的开采范围划界标桩清楚,互不交叉。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受到保护,矿区秩序明显好转。
5.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维护巩固矿业秩序的措施和制度已经建立,领导责任落实。
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将依据上述目标要求于1996年6月对小秦岭金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