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有关司(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后,总局先后印发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的委托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委托和有关工作程序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总局特种设备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拟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总局规章形式发布。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并于六月十五日前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