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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 1998-06-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为了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制止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正式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在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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