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29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08.12 财税[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