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字[1999]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内党发〔1998〕2号)精神,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区直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有利于”为准则,坚持“三改一加强”和“抓大放小”方针,尊重企业实际情况,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因企制宜,规范处置国有净资产,妥善设置国有股权,调整区直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最终实现产权明晰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二、处置国有净资产的基本原则
(一)处置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要按照严格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程序进行。在社会公益事业和特种行业领域,处置后国有资产要在企业中保持控股地位。
(二)可划出部分国有净资产为改制企业职工交纳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交纳标准和方式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划定国有股权以其收益作为区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来源。
(三)可划出一部分国有净资产,帮助离开企业自谋职业人员或自愿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人员完成身份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标准,由改制企业按照其所在地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区直企业可以优惠价格向本企业职工出售国有净资产,但每个职工购买国有净资产的总价值不能超过3万元。出售价款在3至5年内付清的,可按国有净资产售价的10%至15%予以优惠,但第一次交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交款额的30%;一次付清的,可优惠30%。
(五)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收益,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缴,纳入国有资本投资基金专户管理。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国有净资产处置收益,应重新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股或借贷,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企业职工若进行了身份置换,便不可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若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则不能进行身份置换。当企业一部分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另一部分职工留在企业购买国有净资产时,应首先划定身份置换资产,然后再进行资产优惠出售工作。
(七)对企业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的剥离,不纳入资产处置范围。在明确与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管理。
(八)上述原则以外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净资产处置程序
(一)区直企业要以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出资人、明确责任和奖惩为前提,制定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原则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尚未下放到盟市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2.改制前企业资产的基本状况;
3.经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情况;
4.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情况及与改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5.企业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界定文件;
6.国有净资产处置方式、内容及政策依据;
7.改制后国有股持股单位;
8.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内容。
(三)区直企业资产的评估、确认及产权界定工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它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要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准确性负责;企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要签署承诺函;评估中发现的经营性潜亏、挂帐损失等列入待处理财产帐目,待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冲减国家所有者权益。
(四)区直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一律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国有股权管理
(一)改制后,区直大型无主管企业的国家股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并通过授权经营或其它方式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考核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二)改制后,部门所属区直企业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并建立出资人制度,其国家股可以暂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受托部门或单位签订委托责任书;也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持有。
(三)受托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或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股权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国家股权收益的管理原则;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派出或指定国家股权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相应权利。股权管理办法须报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四)对国家控股企业要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业绩考核,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度。
(五)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金发生变动时,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动理由及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并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资本金变动方案,报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六)公司制企业国有股转让、出售、变更持股人等,直接或间接改变国有股权性质的,事先须将申请报告提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变更申请报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转报财政部批准。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理由、转让数量、受让单位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
2.股权转让后企业股本结构(包括受让方持股数量、股权性质、占总股本的比例等);
3.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及定价依据;
4.转让收入的收缴及使用安排;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登记、评估等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