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203号
桂林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明确私房出租治安管理费收费范围的请示》(市价字[2003]43号)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6年10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收费项目变更的复函》(桂财综字[1996]第74号)文件中,已经把“私房出租治安联防费”收费项目变更为“房屋出租治安联防费”。
二、有关房屋出租治安联防费的收费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公布取消了治安联防费(房屋出租治安联防费为其中之一)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因此,我区房屋出租治安联防费收费范围为:城市、县城及已按批准规划建成的建制镇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出租自有房屋的出租方(房东)。不在此范围内的地区,均不得收取房屋出租治安联防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