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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刚果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北部东方省暴发肺鼠疫,截止2月15日已报告死亡病例61例,发病人数尚不详。为防止鼠疫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有高热、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现场查验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有鼠类、蚤类等媒介的,要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可向拟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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