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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7-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使之在防御气象灾害、保持生态平衡和解决我省水资源匮乏方面发挥更大的威力,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要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作为农业基础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加大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做到组织、资金、设备和人员落实。要以《条例》为指导,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计划;军队、民航、机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各项保障工作;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三、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报年度计划,由实施单位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作业条件实施年度审核,经审核达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后方可实施作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火箭、高炮作业地点,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五、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省气象主管机构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检修,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要予以报废。 
  六、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实施作业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或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存储,要单独存放,规范管理;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对过期、破损和不符合作业要求的炮弹和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规定处理。 
  七、在实施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中,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不按批准的空域和时限作业,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之无关的活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安全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其政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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