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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1号

近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波兰FARRTRADINGSP.ZO.O.公司出口到我国的一批13个集装箱,199.92吨废塑料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以欺骗手段恶意将环境控制质量不合格的废塑料装箱进境问题。该批货物均在集装箱箱口处放置一或二层合格的废塑料捆包,而其余货物全部为未经清洗的废塑料膜,且卫生状况极差,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 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进口波兰FARRTRADINGSP.ZO.O.公司供货的废塑料,暂停受理相关的报检申请。

  二、波兰FARRTRADINGSP.ZO.O.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装运(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的上述公司的废塑料,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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