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31 生效日期: 2008-0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订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一、港口岸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泉州市港口管理局窗口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报送: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原则
  (一)符合《泉州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二)深水深用,创造条件争取浅水深用,支持5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和大型公用散货码头建设。
  (三)合理、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肖厝、斗尾港区以建设散货泊位为主,泉州湾港区以建设集装箱泊位为主,鼓励小型码头改造升级和城市规划范围内旧港区整体搬迁。
  (四)与产业布局规划相协调,临港工业配套的码头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完成项目建设的实际能力,并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投建时间和建设工期的承诺文书。
  三、港口岸线使用监督管理
  (一)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三)港口岸线使用年限届满,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确需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于届满六十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的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原批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四)逾期三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逾期六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五)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管理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