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澎管字第0940004248号
一、在澎湖国家风景特定区(以下简称本风景区)从事潜水活动经营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应具有水域游憩活动经营业之合法登记。
二、业者应为从事潜水活动游客(以下简称游客)投保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最低新台币200万元。
三、业者于本风景区每年实际从事水域游憩活动经营行为前,应将下列文件函送交通部观光局澎湖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
(一)水域游憩活动经营业之登记文件影本。
(二)投保责任保险之证明文件影本。
(三)雇用带客从事水肺潜水活动之合格潜水教练能力证明文件影本。
(四)雇用带客从事浮潜活动教练具备之讲习、训练合格证明文件影本。前项文件内容有变更时,应叙明原因并函送本处备查。
四、业者应提供保养良好、无损坏之潜水装备,于游客从事潜水活动前,依下列程序检查潜水装备,并不得于活动途中抛弃游客不顾。
(一)确认各项潜水装备及救生浮标之扣环及连接带,无损坏及脱落之虑。
(二)确认各项潜水装备之有效性,并确实指导游客使用方法。
(三)确认游客已配置妥当各项潜水装备。
五、发生紧急危难事件时,业者除应先采取适当之安全救援措施,并同时向消防、海巡单位及本处通报。
六、游客于本风景区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单人从事潜水活动。
(二)饮用含酒精成分饮料后,不得从事潜水活动。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羊癫症等疾病者,应先衡酌自身健康状况及体能是否适宜从事潜水活动。
(三)检查各项装备之有效性,并熟练其操作方式。
(四)从事水肺潜水活动,应依所拟潜水计划之时程进行,潜水深度不逾越受训的等级和经验范围。
(五)入水前应先观察了解浪况、水温、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请当地有经验潜水员解说下水地点状况。
(六)参加业者提供的活动,应确认业者之合格证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装备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