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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贵州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邪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2003年贵州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2003年贵州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一、2002年我省地质灾害简况 
  全省已掌握的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约有12000处,重要隐患点约4400处,初步统计受威胁人数在 38万人以上。2002年共发生 649起地质灾害,有人员伤亡的13起,造成 29人死亡, 7人失踪, 25人受伤,经济损失约5500万元。其中较大级6起,一般级7起,无特大和重大级地质灾害。自然因素导致的8起,死亡伤人,占55 %;与人类工程活动有关的3起,死亡7人,占24%;人为直接导致的2起,死亡6人,占21%。六盘水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因灾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1%,黔南自治州、安顺市未发生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二、2003年全省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受地质环境条件的制约,我省地质灾害一般多发于江河深切的斜坡地带,以上层滑坡和陡立的岩石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地裂、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有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因素主要是暴雨诱发,人为因素即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后者导致的地质灾害占15一35%,主要表现在不合理的工程建设切坡、弃渣的乱堆乱放和矿山不规范开采等,近年有上升趋势。近五年来灾害发生时段分布主要在主汛期(6一7月),达全年发生数的70 %左右,2002年延迟至8月份。 
  (一)主要区域预报。 
  结合降雨预测情况,预计2003年我省西南部盘江流域的斜坡地带属地质灾害多发区,乌江流域的遵义、毕节、铜仁等地的斜坡地带,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重要县城预测。 
  北盘江下游的册亨县城,乌江上游的大方县城、中游地段的思南、石阡、沿、印江等县等县城,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重点矿山预测。 
  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等地的煤矿山,贵阳市、黔南自治州等地的磷矿山,遵义市、钢化地区等地的汞矿山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重要交通干线预测。 
  黔渝、黔桂、贵昆、水柏、南昆等铁路的局部路段,321、326.201等国道的局部路段,贵黄、贵遵、贵新等高等级公路局部路段,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建的崇遵、清镇、关兴、玉凯等高等级公路路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重要建设工程预测。 
  黔北、黔西北及六盘水地区在建的火电站及电煤基地新建煤矿山,省内在建的大型水电站,在建的改扩建公路及集中开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区等地的开挖、堆填区域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 
  在以上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人类1程活动强烈的区域。同时特别提醒,地质灾害的发生不完全受汛期降雨的诱发,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做到汛前有地质灾害防治厂作的检查和部署,汛期要安排巡查、排查工作,汛后要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把防灾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灾害发生前应及时组织紧急撤离避让,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1]6号文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作出年度计划,对须采取避让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开展勘查工作,编制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实施,治理经费按分级承担原则筹措;对历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调查后提出的防治措施要予以落实。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范,认真开展防治汛期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巡查、排查、检查;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落实防灾组织机构和治理经费;各类矿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组织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为防灾责任人,由矿山企业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乡企、煤炭、规划、电力、铁路、公路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应对各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下属单位编制隐患点的防灾预案;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要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防患于未然;铁路、公路部门汛期要组织力量加强交通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畅通和安全。各级计划、公安、民政、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努力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通过巡查才能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故应特别重视和组织好巡查工作,以确保安全。 
  (四)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1.因灾死亡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f),属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币、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 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地、州、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2.因灾死亡3一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一500万元),属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3.因灾死亡10一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一1000万元),属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属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币。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由其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 
  (五)各县(市、区顾重视对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成果的运用。 
  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大方、金沙。石阡、思南、印江、荔波、都匀、开阳、沿河、水城、六枝、钟山、黔西、修文、息烽、习水、桐梓、松桃等18个县(市、区),要按照成果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议,组织编制和批准县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现险情和财力分阶段落实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正在开展调查区划工作的晴隆、德江、平坝、镇宁、盘县、道真、普安、纳雍、安龙等9个县,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防灾组织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其他各县(市、区)在组织汛前排查中查出的隐患点,也要编制和落实好点上的防灾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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