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营字第094046091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经济部经营字第094046091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工程施工查核作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以下简称查核小组)应于每月下旬预排次月查核之案件及时程,并通知各主办机关(构)。
三、主办机关(构)接获查核小组通知后,应即转知及督导工程主办机关(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工程主办单位)配合准备查核事宜。工程主办单位并应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网站下载主办机关工程管理自主评量表,先行就受查工程相关事项(含基本数据、品质管理制度、施工品质、施工进度及专业人员执行状况)确实评量;评量结果电子文件应于查核前三个工作天,电传予查核小组联络人;正式评量结果书面数据则由工程主办单位主管签章后,于查核时交予查核小组据以查核。
四、工程主办单位应安排适当之简报会场,并依查核小组拟定之行程表,于指定之时间及地点接送查核小组成员。
五、工程主办单位为本部所属机关(构)或单位者,其主管或副主管应出席查核会议;非本部所属机关(构)或单位者,计划主办(即经费来源)机关(构)应指派相关业务人员会同出席。
六、工程主办单位于受查核时,应以多媒体制作简报并进行报告。简报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报告主要项目如附件一;其书面资料如以彩色印刷,则尽量以浅色背景为宜。
七、工程主办单位应备妥下列文件并分类陈列受检:
(一)契约书(含委托项目管理、监造及工程合约)及图说。
(二)工程主办及上级单位之督导及缺失追踪纪录。
(三)监造单位之监造计划、监工日报、查验、材料设备抽验及相关审查管考纪录及相关文件。
(四)承揽商之施工、品质及相关计划(含分项计划、赶工及安卫计划)、施工日报、自主检查纪录、安卫纪录、各项材料或设备试验纪录、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文件。
(五)进度管理(经核定之工程进度表,含预定、实际进度曲线及各主要工项完成比例、日期)及工作界面协调之相关文件。
(六)第六点简报内容提及而未于前述各款所列文件之相关左证数据。
八、查核小组进行实地查核时,工程主办单位之工程部门主管及主办人员、项目管理、设计、监造单位之相关人员(建筑师或技师)及承揽商之专任工程人员、工地主任(或工地负责人)、品管及安卫人员均应全程参与受查。
九、工程现地勘查时,工程主办单位应携带图说,并准备安全帽、数字相机、白板、钻心机、量尺及开挖工具,俾利记录及查对。
十、查核小组得视需要办理不预先通知查核,其相关作业流程依工程会订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不预先通知查核作业补充规定办理。
十一、本部查核小组应于查核后七个工作天内函送查核纪录,主办机关(构)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检讨改善,查核改善结果应于受查日期起一个月内经主办机关(构)确认改善后函送本部备查;工程主办单位非本部所属机关(构)或单位者,本部查核纪录将分别函送计划主办机关(构)及工程主办单位,计划主办机关(构)应督促工程主办单位于期限内将查核改善结果函送本部。
十二、工程主办单位应依契约、工程规范等办理缺失改善。相关缺点与建议之改善对策及说明,应详细填写于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对策及结果表,并应附左证文件及照片,查核缺失改善结果之制作及审查重点说明如附件二及其附表。
十三、契约中已订定品质缺失惩罚性违约金条文者,主办机关(构)应依据契约规定及查核纪录所列之扣点数,办理品质缺失惩罚性违约金事宜;其办理情形应并同改善结果函送本部。
十四、查核缺失未能于第十一点所定期限内完成改善函报时,工程主办单位应依工程会订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处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补充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十五、为利工程品质管考作业,工程主办单位除应按期至工程会建置之公共工程标案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填报更新工程基本数据及执行进度,若受查案件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第十条及本注意事项第十三点之情事,相关处置结果亦应登录于前述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