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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房改(2002)30号

辽宁福建浙江安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第121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你们五个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调整,每个设区城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现有县(市)和设区城市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撤销或改组为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上级政府机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并。

  二、工作步骤
  (一)2002年2月25日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拟定本省机构调整方案,报送建设部备案。同时,冻结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编制。
  (二)2002年3月,选取省会城市和一个设区城市,在调查摸底和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先行实施机构调整。
  (三)2002年4月中旬,完成两个城市的机构调整工作,总结经验,报建设部备案。其余设区城市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四)2002年5月,开始在全省其它城市全面推开机构调整工作。
  (五)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机构调整工作,总结全省经验,报建设部备案。
  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你们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转移工作,同时要严肃纪律,严禁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串用房改资金和调帐行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前提下,顺利完成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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