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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8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汛[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995年我部印发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为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夺取抗洪抢险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对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职责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抗旱工作职责,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旱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水的忧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和干旱灾害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负责督促本地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台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方案等),制订本地区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及时做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和水量调度指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尽最大努力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水旱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和抗旱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七、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和有效抗旱,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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